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和农村节水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村组安装,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引导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乡村。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