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和农村节水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行季节性休耕,推广与区域生态相匹配的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品种,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水分利用效率低的农作物种植规模。推广种植节水耐旱适宜树种,发展雨养林业。生态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种植密度。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