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取水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