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留守儿童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