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更新留守儿童信息档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劳动体验、体育艺术、民族技艺传承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学校应当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留守儿童,及时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帮助其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鼓励学校、幼儿园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就读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