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