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长途客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