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四十四条有效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