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九条有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职责,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开展自查,定期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目标负有主管、监管职责的属地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重点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提高信息化防范能力,履行本行业、系统安全防范职责,定期组织抽查,每年检查全覆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