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