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