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应当实现终端价格,逐步实行二次供水同城同价,并将二次供水费用纳入终端水价成本。供水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由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