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经三十名以上的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