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经三十名以上的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