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