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