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