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发现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出具告诫书。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保障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