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