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竞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所需经费由同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县级以上总工会竞赛经费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