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本区域规划方案或者具体实施方案,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投入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田块整治、灌溉排水设施配套、地力提升、农业小气候和土壤墒情监测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开展酸化退化耕地治理,推进撂荒地复耕利用;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