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