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粮食产销跨区域合作,鼓励粮食经营者到主销区开设粮食销售窗口;支持主销区粮食经营者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仓储、加工、物流基地,开展异地代储合作;运用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托粮食交易大会、农产品展销会、电商平台等,拓宽粮食销售渠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