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识进行保护,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有毁损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修复。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隔离墩、阻拦桩、阻拦链等障碍物,不得影响缘石坡道、轮椅坡道、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