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