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九华黄精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种植、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九华黄精质量安全和可供追溯信息的记录、保存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