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公共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并确定管理、维护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