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灭火救援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