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

(二)维护保养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四)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的。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