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二)维护保养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四)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的。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