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