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有序对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田防护林管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