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方式。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