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六条有效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