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均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