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