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