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八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相应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就调整事由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