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同时应当提供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就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