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大会书面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