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同时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