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二条有效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同时答复提案人,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