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继续承担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