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现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共有部分维修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物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