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人受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