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对物业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