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经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政府、街道办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解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