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合同;
(四)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经费;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业主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