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审查补选的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的本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