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

(四)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国家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