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