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