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