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