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海洋、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